一、年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1.具有安吉县户籍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非本县户籍,在本县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3.非本县户籍,未在户籍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安吉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二、城乡居民到哪里缴纳参保费用?
参保居民统一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由银行代扣缴费。
三、年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是多少?年筹资标准:成年人元/年,个人缴费元/人;未成年人(18岁以下)元/年,个人缴费元/人。其余由各级财政补助元/人。
四、哪些特困人群可以减免费用?
安吉县户籍的低保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低保边缘户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收养及持证残疾独生子女的父母,孤儿,困境儿童和持证残疾人,个人筹资部分全免。
五、中途如何办理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1.年度内获得安吉县户籍的新生儿(含在安吉县领取浙江省居住证人员的新生儿),可到乡镇人力社保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缴纳当年度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待遇;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2.年度内获得安吉县户籍的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和当年度新获得安吉县户籍的其他人员,可到乡镇人力社保所申请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当年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按当年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次月起享受;
3.除上述情形外,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选择中途参保缴费的,可到乡镇人力社保所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须个人全额承担当年度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医疗保险待遇从缴费之月后第3个月起享受。
六、普通门诊如何报销?
1.市域内定点社区服务中心(站)报销45%;市域内二级及以下(社区服务机构除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30%;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20%;
2.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用报销80%。
3.市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不予报销。
4.医保年度门诊最高报销限额为元。
七、普通病种住院如何报销?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
在市域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住院起付标准为元,元以上部分报销85%。
在市域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住院起付标准为元,元以上部分报销75%。
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元,元以上部分报销60%。
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元,元以上部分报销55%。
在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先自理30%后,再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报销。
同一医保年度内设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县外住院须先在县内县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未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原有医疗待遇基础上报销比例下降10%。
八、住院报销截止时间、待遇享受时间如何规定?
1.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截止时间为年3月31日。
2.医保待遇享受期为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九、重大疾病有哪些?住院如何报销?
将先天性心脏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酮尿症、尿道下裂纳入重大疾病,在原住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浮10%。
十、特殊病种门诊有哪些?医疗待遇?手续如何办理?
将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重症瘫痪、重症精神类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儿童孤独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纳入特殊病种。其在门诊针对性治疗费用,按住院医疗待遇报销。
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才能享受特殊病种医疗待遇。
十一、医疗费用如何办理结算?1.在省内联网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刷卡结算报销。
2.在未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将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出院记录,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银行卡)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申报办理,经初审后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3.办理责任医生签约手续的,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原报销比例上提高10%。
4.参保居民确因病情需要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须办理县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转诊转院手续,未经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在原有医疗待遇基础上下降10%。
十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是否可以报销?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含妊娠并发症),未享受职工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的,享受生育医疗费定额补偿元。
十三、城乡居民医保“四位一体”报销指哪些?在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对剩余符合条件、政策的医疗费用依次由民政优抚、大病保险、民政救助同网运行一并结算报销。
十四、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哪些?
1.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年限如何折算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退休时,其居民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具体折算办法为居民医保参保年限(指18周岁及以上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按4:1的标准折算职工医保年限,折算缴费年限计算到月(即居民医保缴费1年折算职工医保缴费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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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素材转自安吉人力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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