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5种甘肃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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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扶贫办、医保局,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农林水务局,省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国卫办医函〔〕号)要求,为持续深入推进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扩大救治病种范围至30种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数量增加到30种,包括: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新增)、卵巢癌(新增)、肾癌(新增)、重性精神疾病(新增)、风湿性心脏病(新增)。二、医院及救治病种范围医院和救治病种的基础上,结合医疗服务能力提升、新增病种及救治能力,医院并及时调整、明确救治病种范围。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将农村贫困医院及救治病种报送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审核,医院直接将救治病种上报市州卫生健康委,由市州卫生健康委评估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的救治病种由省卫生健康委评估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三、提升专项救治医疗质量和减轻医疗费用负担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除增加病种外,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做好年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甘卫医政发〔〕号)要求和规定执行,各地要继续按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四定两加强”(定临床路径,医院,定单病种费用,定报销比例,加强责任落实,加强质量管理)原则,提高医疗质量,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有效降低贫困患者经济负担。四、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各级卫生健康、民政、扶贫、医保等部门要按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确定的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专项救治工作,医院、制订完善临床路径、组建诊疗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质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核准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并及时反馈给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做好此类人员的专项救治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完善相关医保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扶贫部门要按照年度贫困人口动态管理结果,及时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使专项救治工作能够精准落实到贫困人口。五、其他要求(一)各地要尽快完善工作方案,对年新增病种和新发病患者,要尽快摸清底数,实行建档管理,发现一例,建档一例,治愈一例,销号一例。(二)各地要及时通过“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专项救治病例信息,并加强分析研判。省卫生健康统计信息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救治信息及时更新,并按月汇总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三)各地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因地制宜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提高有关工作人员和群众对相关政策的知晓率。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宣传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形成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四)请各市级、医院填写《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医院申报表》(附件1),将农村贫困医院及救治病种报送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州卫生健康部门评估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汇总填写《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医院救治病种统计表》(附件2),于5月25日前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备案。省卫生健康委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于5月20日前将申报表(附件1)直接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由省卫生健康委评估审定后向社会公布。请县级民政部门填写汇总《甘肃省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花名册》(附件3)并及时反馈给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配合、认真落实并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杨飞联系-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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